?丈夫赠与给情人的财产,妻子能否全部要回
一、案情简介:
丈夫王先生经营了一家餐饮店,妻子李女士结婚生子后便辞职在家全心照顾孩子和丈夫,家庭生活来源均是靠丈夫。妻子怀孕后,丈夫意外认识了白女士并发展成了情人关系,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王先生出轨的事情还是被妻子李女士发现了。李女士以丈夫私赠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白小姐和丈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赠予无效,让白女士返还30万元及利息。法庭上,李女士提供了丈夫转账给白小姐的有关银行凭证。
庭上白女士辩称30万款项中20万元是王先生向其支付的业务提成,8万元是帮王先生支付了餐饮店的货款,有2万元是转账给物业公司,帮王先生缴纳餐饮店一年的房租,款项均不应返还。为证明其主张白女士提交了二组证据:第一组:白女士银行卡流水,证明:在王先生转入8万元的当天,白女士便全部汇入了其他人的账户,支付了餐饮店货款。第二组证据:向物业公司的2万元支付宝转账记录和物业出具的房租缴费凭证。
二、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先生向白女士转款的性质是否为赠与 ,白女士是否应该返还”:( 以下为律师代理意见)
1、白女士主张20万元为业务提成因其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该主张,因此法庭不应采纳,白女士即没有说明20万元是基于何种业务的提成,20万元的项目提成远远高于公司同岗位人员的提成,也没有提交任何有关和参与项目和业务提成的证据。
2、白女士提交的8万元流水,对方账户为个人账户,也不能证明对方与餐饮店之间有业务往来,更不能证明是帮王先生支付的货款。
3、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王先生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王先生对白女士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白女士应返还款项。
三、裁判结果(摘要):
法庭认为,王先生共计向被告转款30万元,被告虽然辩称20万元是业务提成,但其并没有提交证据,因此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辩称8万元帮王先生支付货款,但是仅仅提交了流水这一证据,显然不能证明该转账是帮王先生先生支付的货款。被告提交的2万元因有向物业的转账流水和物业出具的房租缴费凭证,因此被告主张的该部分事实,予于采信,该2万元款项不属于赠与。因此应认定王先生共计向白女士赠与款项28万元,这笔款项是李女士与白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李女士不知情而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王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现在李女士主张赠与无效,是明确表示对该赠与行为不予认可。王先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钱款,白女士据此取得财产,明显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白女士应返还28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被告(白女士)返还原告28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四、案例评析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微信向情人长期、多次、持续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一是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二是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