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哺乳期的双胞胎幼儿,离婚时抚养权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21-10-15参与律师:蔡盼盼

尚在哺乳期的双胞胎幼儿,离婚时抚养权如何判决?

 

一、案情介绍

高先生和苏女士2016年结婚,2018年生育了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女宝宝(高1、高2),2019年苏女士因与高先生性格不和,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苏女士,高先生承担5000元抚养费。

庭审中高先生也主张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女儿均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苏某某委托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蔡盼盼律师代理该案一审。

二、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谁,抚养费应支付多少。代理意见(简述如下):

1、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离婚。

2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最高院子女抚养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高1、高2至开庭之日尚不满一周岁,正在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的原则,应当由原告抚养比较适宜。

3、被告有稳定的工作,月收入在1万元以上,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因此要求被告承担5000元的抚养费。

三、裁判结果(摘要)

判决结果:婚生女(高1、高2)由苏女士抚养,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判决摘要:

1、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离婚。

2、双方婚生女(高1、高2)尚在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应由原告抚养。

3、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被告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每年另有奖金收入,应当计入其总收入,可确定被告年收入8万元,本院酌定每月抚养费数额为2500元。 

四、案例评析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父母在孩子哺乳期内离婚的,一般情况下是将抚养权判给母亲,但如果母亲的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话,则也是可以将抚养权判给父亲的。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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