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案件中“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合理认定?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日,贾先生与何女士依据当地传统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贾先生按照习俗给付何女士彩礼88888元。双方与2018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矛盾,何女士与2019年7月与贾先生分居,2019年12月,经法院调解贾先生与何女士离婚。贾先生的父母均为残疾人,母亲患有癌症,家庭生活困难。贾先生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何女士返还彩礼。贾先生委托了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蔡盼盼为代理律师。
何女士称结婚后,何女士与贾先生的父母一起在一起生活,涉案彩礼大部分用于置办结婚用品及支付共同生活开支费用,即使尚有剩余也不应返还。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二、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贾先生主张要求何女士返还彩礼有无事实何法律依据”:( 以下为律师代理意见)
贾先生给付彩礼88888元,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水平,属于数额较大,结合贾先生家庭情况及父母的身体、患病情况,客观上对贾先生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影响。考虑到双方从结婚到离婚生活时间短暂,现已经离婚的事实,何女士应返还彩礼。
三、裁判结果(摘要)
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办理结婚登记后已经生活的,在没有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但是贾先生给付彩礼88888元,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水平,属于数额较大,结合贾先生家庭情况及父母的身体、患病情况,客观上对贾先生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影响。考虑到双方从结婚到离婚生活时间短暂,现已经离婚的事实,因此贾先生主张应返还的主张,应于支持。此外何女士为筹备婚礼,购买了婚纱等用品、拍摄了婚纱照。因此彩礼不应全部返还,综合考虑60%比较事宜,故酌情返还5万元。何女士称彩礼已全部用于置办结婚用品和生活支出,因未提交证据予于证明证明,对其主张不应采信。
四、案例评析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彩礼的金额也在不断攀升,动则几万,甚至几十万,都是父母辛苦攒的血汗钱。
1、结婚后彩礼归谁?
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彩礼返还有哪些条件?
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对于应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此处的“生活困难”应如何正确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因给付彩礼造成财产减损,生活前后相差较为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变得困难,这种困难明显不是“绝对困难”,而是“相对困难”,就不应当认定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