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刘某某去某锅炉公司上班,从事内勤工作,直到同年12月份, 某锅炉公司未与刘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某锅炉公司以节省费用为理由,与刘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工作以来,某锅炉公司一直未为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刘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锅炉公司补缴2015年4月至同年12月的养老、医疗保险,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刘某某委托河关强律师代理该案。
【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锅炉公司与刘某某是否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补缴社会保险。刘某某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简述):
1.刘某某提供了某锅炉公司给其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其上班期间的打卡考勤记录,证明刘某某在某锅炉公司工作的事实。
2.刘某某提供了自己缴纳社保的缴费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社保自己一直缴纳的事实,某锅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此种情况下某锅炉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刘某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支持刘某某对某锅炉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刘某某诉讼请求的理由是:
1.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申请人关于补缴养老、医疗保险的诉求予以支持。
2. 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申请入于2015年3月6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同、申请应享受二倍工资的期间为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12月25日,因此,对申请人关于二倍工资的诉求应子支持。
【案例评析】
1. 劳动合同的签订本是一个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议,但因一些用人单位一直对于劳动管理漠视或是对劳动合同签订的误解,如不签劳动合同员工就告不了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就得买社保等,故一旦劳动者离职发生争议提起劳动仲裁,就会连带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并告上。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正确看待劳动合同签订责任,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责任。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除了劳动合同外,还有工牌、工资支付证明、工友证明等,故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能柰我何”只不过是某些不良老板的单方臆想,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得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更与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结语和建议】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双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立法的初衷。为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失职赔偿争议,我们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者应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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