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与加班补偿如何主张?
【案情介绍】
甲2009年9月入职某单位工作,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月甲因家中有事,用人单位以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合同,2019年10月21日提起仲裁,甲要求单位给予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未休假的加班费,赔偿未缴纳社保费用。
【法律意见】
针对本案诉讼请求,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单位以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理由解除,不需要给与经济补偿;
2.甲2009年9月入职,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自入职满一年后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诉讼时效为1年,2019年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无法实现;
3.甲主张加班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
4.补缴社保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原告现已年满53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因原告已满五十周岁,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本案中甲到被告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权适用仲裁时效一年规定,甲主张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超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3.甲应当承担对存在加班事实和未发放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上诉人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周六日加班及工作日延长工时的事实存在。故甲主张单位支付周六日加班工资及工作日延长工时的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结合上诉人的工作年限,其年休假应为5天。按5天计算加班时间;
4.甲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畴,上诉人二审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养老金,该请求既未经劳动仲裁程序,也未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二审中针对该项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本院依法不予审理,上诉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评析】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劳动报酬,而是违反法律的一种惩罚,所以双倍工资的请求权适用仲裁时效一年规定,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则不能再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2.对于工作加班的事实,由劳动者进行举证证明,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劳动者要对工作期间加班事实进行初步证明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结语和建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关系,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为避免因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纠纷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应当在用工一年内提出,否则超过仲裁时效则不能再进行主张;
2.对于用人单位经常让劳动者进行加班的情况,劳动者应当注意留存加班证据,避免在以后仲裁或诉讼中出现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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