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嫁女承包地是否可以收回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张某原是张保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张保村村委会分给张某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张某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张保村村委会以张某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张某她所承包的 2.3 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张某多次同张保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张保村的土地,遭张保村村委会拒绝。最后,张某将张保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张保村村委会强行收回张某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 2.3亩土地由张某继续承包,并由张保村委会赔偿因此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案件评析:本案中张某即使嫁到了赵村,但是其在赵村并未取得相应的承包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张保村村民委员会无权收回张某在张保村取得的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