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互换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董某与赵某均未同村村民,1992年赵某找到董某称为了耕种方便,想与董某更换承包地耕种,董某同意双方未签订口头协议,也未约定更换期限。2010年左右董某想换回自己的承包地,与赵某协商未果,起诉法院。
法院判决:
董某与赵某之间虽然口头达成互换协议,但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没有约定期限,应当视为在各自承包期限内的互换,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虽然董某与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是互换并非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和第35条规定,土地互换是经营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土地互换不别于土地转包、土地出租等方式的经营权流转,后两者不发生经营权利主体变更的法律关系。对于农村承包土地互换而言,互换期限应当为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对承包土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可参照《合同法》232条规定处理;对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的,未作相应规定,即不能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所以互换土地双方当事人对互换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互换期限为其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