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宅基地如何更名的案例
案情简介:
冯某有2个儿子,在1988年时2个儿子均未成年,在村里办理宅基地证时,冯某借用其大伯张某名义申请一处宅基地(张某并非本村村民,并且其名下有两处宅基地)。并且该宅基地一直由冯某及家人建房居住,在2010年左右时冯某对该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盖居住至今。2020年时张某以该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要求冯某搬离住处。
案件结果:
冯某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撤销张某的宅基地证,由村委会向乡政府提出申请,乡政府报县级政府撤销张某宅基地证,后冯某确权将争议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
法律分析:
首先,张某并非本村村民, 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张某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其次,张某有两处宅基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张某名下有两处宅基地也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因此张某名下的宅基地证应当予以撤销。
冯某想撤销张某名下的实际为自己使用的宅基地证,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冯某想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宅基地证撤销,只能按照规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撤销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再逐级向上级审批机关申请由原审批机关批准撤销对张某颁发的宅基地证后,才可将该宅基地确权到自己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