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任贤齐形象印在马桶商品的外包装上是否侵犯其肖像权及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1-10-15参与律师:韩孟伟

将任贤齐形象印在马桶商品的外包装上是否侵犯其肖像权及名誉权?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任贤齐得知,军盛顺达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包括坐便器、蹲便器等多款“OUHTEUPIN欧度优品”品牌卫浴产品。在上述产品外包装及淘宝店铺的销售页面中,均大量使用任贤齐的肖像、姓名,并明确将任贤齐作为“OUHTEUPIN欧度优品”品牌形象代言人进行产品推广宣传。同时,任贤齐发现上述产品外包装还印有“武汉欧度优品管道卫浴有限公司”“欧度优品携手任贤齐演绎卫浴新生活”字样。经调查,“OUHTEUPIN”商标的持有人为欧度优品公司。涉案产品及“”OUHTEUPIN欧度优品”品牌系为欧度优品公司所有。任贤齐身兼歌手、演员、赛车手多重身份,凭借多部作品为大众所熟知,具备积极正面形象,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二被告未经任贤齐允许擅自使用其肖像及姓名,涉嫌侵犯任贤齐的肖像权、姓名权,已使任贤齐的形象受损,涉嫌侵犯任贤齐的名誉权。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在诉前经过当事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此,被告欧度优品公司经咨询后委托韩孟伟律师代理诉讼。

二、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如何确定,第二将原告肖像印制于坐便器等产品上,是否使原告的形象受损,涉嫌侵犯其名誉权。

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如何确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首先说,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产品期限很短,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即按照律师函中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并撤下带有任贤齐演唱会海报的相关所有物料,尽管被告使用了原告的肖像,被告几乎没有因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大量对外销售了该产品,使被告获益。再者说,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使用了其肖像而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诉请300万元的赔偿,证据不足,不应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2、将原告肖像印制于坐便器等产品上,是否使原告的形象受损,涉嫌侵犯其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本案中被告将将任贤齐形象印在马桶商品的外包装上不会导致原告形象受损,更不会因此侵犯名誉权,原告主张侵犯其名誉权,没有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摘要)

1、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于欧度优品公司的经济赔偿额,任贤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欧度优品公司使用涉案肖像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任贤齐的知名度、欧度优品公司的过错程度,对任贤齐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网站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为50000元;对于任贤齐有关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鉴于欧度优品公司使用任贤齐肖像的行为均属于营利性使用范畴,而且利用的方式并非属于丑化或侮辱等不当使用,造成人格属性相关利益损害较轻,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2、判决结果:被告武汉欧度优品管道卫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任贤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五万五千元

四、案例评析:

依《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就本案而言,原告方应承担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和我方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证明责任。原告的举证难度极大,其直接依据任贤齐的代言合同证明其损失,以此为依据主张322万元损失明显错误,使用其肖像不等于作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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