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传记于岁末,发宏愿于新年

发布时间:2018-12-31发布:乾骥律师事务所浏览:717

夫乾骥者,含“天马”之意,专业律所也。农历丙申年冬月诞于冀之石门。

其时,法治大兴之际,举国尚法之机。然则举建之路,历诸艰,多磨砺,议商数次。集数人之智,建章立循,殚精竭虑,以彰其心;树“专业服务,跨界整合,公益奉献”之理念,以明其志;聚众少壮律师于麾下,技有所长,以示其力。可谓乾骥之精髓,之根基。
乾骥思于破旧立新,行于内外兼修。筑平台,建团队,使新入律界者或有所倚,或有所学;假众力而明是非,仰群贤而知曲直。复,申正义于公堂,谏箴言于所请。每伏案至夜半,凝同心而克坚;尽其才以辩冤白谤,毕其力以定纷止争。辨法析理,激浊扬清。此为内也。

及论外者,遵上令,顺民心,施帮扶于贫弱;设讲堂,举公益,传法治于庶民;越沟壑,沥风雨,止不负于初心耳。助有司而立政令,行市井而明法理;使善法惠于民,良政利于世;终得业益精进,声名日盛,甚慰之。虽时有力竭神枯,心劳体倦,然众皆以有所获而未曾有怨。

吾尝与高才之士论及,皆曰本土律所之痼疾盖为立专业而未达,育良才而力亏,吾深以为是。此皆因地域、观念存异而至于斯,非几日之功可变。久之,则必致贤才乏继,博而不精。又有域外律所竞入,角逐之势愈烈。唯勤于思而敏于行,革故而鼎新,方可积微成著,争而不败。

法之于国乃安邦之略;法之于商乃规制之道;法之于民乃信仰之本。诚应敬之,崇之。观当今大势,党施廉政,民沐惠风;正本清源,匡力复兴。以绵薄之力,上可助国立善法,推良治;下可使民心有章,行有度。此岂为乾骥之独愿乎?及至四海,概莫能外。
心之所向,九死未悔;过往可鉴,未来可期。值乾骥两周年之际,于农历戊戌年冬月撰文以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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