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政府印发《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文件要求,有效减少海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顶层设计文件。《规划》,围绕2030年实现“绿色智慧出行新海南”的总目标,提出了2020年、2025年、2030年三个阶段性目标。同时,全面分析研判我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面临的形势,并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六方面重点任务和七项保障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效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规划》有以下几个核心要点:
一是结合中央对海南“三区一中心”的战略定位,明确了《规划》的定位和重大意义。简单来说,海南发展清洁能源汽车,是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海南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中央12号文件提出的“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构建全省绿色智能交通和能源体系的主要手段,是打造全球岛屿经济体利用清洁能源范例的重点工作。
二是根据中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规划》科学评估了清洁能源汽车各类车型替代燃油汽车的技术成熟度,同时也考虑了各市县、各应用领域对清洁能源汽车的诉求,将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作为推广的主要路线;同时,结合我省天然气资源禀赋和极端天气应急等实际情况,将天然气汽车作为重要过渡车型纳入应用范畴。
三是按照“前稳后快、稳步推进”的推广原则,科学设定了全省各领域车辆清洁能源化目标。《规划》在充分考虑了我省汽车保有量、配套设施建设、财政投入等各方面的客观条件,按照“公共服务领域先行、社会运营领域引领、私人使用领域引导”的推广思路,分步骤、分领域稳步推进全省车辆清洁能源化工作。其中,公共服务领域力争2020年实现清洁能源化;社会运营领域力争2025年实现清洁能源化;私人领域车辆以增量严控、存量引导更替为主线,力争2030年全省汽车清洁能源化达到国际标杆水平。具体如下:
1.公共服务领域的公务车、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等领域自规划发布之日起,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社会运营领域的轻型物流车(含邮政及城市物流配送)、分时租赁车自规划发布之日起,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城市环卫、旅游客运、城乡班线等领域根据目前的车辆清洁能源化比例及相关车型技术成熟度等情况,合理制定了更新比例,上述领域车辆在2025年前后全面实现清洁能源化。
3.私人使用领域通过实施严格的小客车总量调控,约束和引导并举,推进增量和存量汽车双向清洁能源化,到2030年全岛私人领域新增和更换新能源汽车占比100%。
四是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各项重点工作措施。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相关行业、企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规划》针对制约全省清洁能源汽车推广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增量和存量汽车双向清洁能源化、完善清洁能源汽车使用环境、融合绿色智能交通体系建设、推动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建成合理低碳的能源供应体系等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同时,细化分解了32项政策措施,重点在充电桩建设、小客车调控、差异化出行、金融创新、价格管理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完善清洁能源汽车推广的政策环境。
此外,为落实中央12号文件关于“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的要求,《规划》在充分论证清洁能源汽车市场前景基础上,提出了分领域、分阶段加快推广清洁能源汽车,2030年起全省全面禁止销售燃油汽车。
问:当前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如何?下一步有什么建设计划和目标?
答: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文)中关于“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在海南岛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的要求,我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各类型电动汽车的基本需求。截至2018年底,海南已累计建成充电桩4602个,新能源汽车总体车桩比例接近4.5:1,其中公共桩3502个,公共车桩比例远超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中提出的10:1的公共充电桩发展目标。
我省将继续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通勤、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停车场所,以及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机场、码头、汽车站、高铁站、大型文体设施、酒店、医院等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景点、住宅小区等区域,针对不同车型按照不同车桩比例配建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显著增强充电网络互联互通能力。到2020年,省内充电基础设施总体车桩比例小于3:1;到2025年,省内充电基础设施总体车桩比例小于2:1、公共充电桩比例小于7:1,其中全省高速公路单向公用充电区服务距离小于50公里,海口、三亚、儋州、琼海等重点先行区域充电网络平均服务半径力争小于1公里,文昌、万宁、陵水、东方、澄迈等优先发展区域小于3公里,五指山、乐东等积极促进区域小于5公里。
问:交通运输行业车辆清洁能源化总体目标是什么?在推进营运车辆清洁能源化方面我省有什么具体优惠政策?
答:自规划发布起,公交车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除特殊用途外),力争2020年总体清洁能源化比例不低于80%;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力争2020年实现全面清洁能源化;网约出租车,海口、三亚新注册网约车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其他市县比例不低于80%,2020年起,全省新注册车辆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力争2025年总体清洁能源化比例不低于80%;其它租赁车新增和更换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并逐年递增20%,2023年起达到100%。轻型物流配送车(含邮政及城市物流配送)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力争2025年总体清洁能源化比例不低于60%。
自2020年起,旅游客车及城乡/际班线车新增和更换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并逐年递增20%,2024年起达到100%。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工信和信息化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建〔2016〕159号)要求,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80%,且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
达到推广比例的,全额拨付2019年度涨价补助资金,达不到推广比例的,扣减2019年度涨价补助的20%资金统筹分配给完成较好的市县。同时,对于纳入工信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或月均运营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给予运营补助,其中:6米≤车长<8米的纯电动公交车补助4万元∕辆∕年、8米≤车长<10米的纯电动公交车补助6万元∕辆∕年、车长≥10米的纯电动公交车补助8万元∕辆∕年,不足一年按实际运营月数折算补助。
问:我省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流程应如何走?
答:(一)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物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纳入新建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四)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市县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问:海南在新能源汽车购买和使用方面将采取哪些差异化的鼓励政策?
答:(一)关于2019年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计划问题。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鼓励引导群众购买新能源汽车,经报省政府批准,2019年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不做限定,只要符合《海南年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申请资格条件,申请一个配置一个。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不做限定的配置计划是落实省政府《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全岛逐步禁售燃油车的有关要求,推进生态立省战略的重要措施,为我省生态环境改善绿色智慧能源转型提供保障。
(二)关于个人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问题。根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增量指标。
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
1.本省户籍人员;
2.驻琼部队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及士官;
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4.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
5.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三)关于单位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问题。根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
2.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
3.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四)关于新能源汽车优先通行权问题。我省为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实施差异化通行政策,放开新能源汽车限行管控。第一,原则上除道路无法通行或政治敏感区外,对新能源客车和小微型新能源物流运输车不实行禁限行,对3.5吨以下新能源物流运输车禁止限行。第二,城区因严重交通拥堵实施分时段、分区域限行政策的,将最大化减少新能源物流运输车限行时间和区域。第三,海南省将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探索设置专用车道或对新能源车开放公交专用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