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根据 凭公心作辩护——郑强生涉嫌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21-06-15参与律师:康君元

多人犯一罪,涉嫌黑社会。人人称大哥,坏事都沾边。本就非完人,又遭诬陷伤。依法作辩护,法治显而彰。

替一位道德上的完人做辩护,存乎其心而发之于外,我们可以从法治的精神出发从实体、证据和程序等多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审视;但如何在合情合法又合理的前提下,替一个现实生活中未必很招人喜欢的委托人恪尽职守而又高水平地完成辩护,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更需要足够的智慧。

一、案情介绍

“盈盈”系马鹏飞女友,在河间市一家洗浴中心从事小姐工作。2006年11月15日下午,“盈盈”到X市K县开发区星期八茶娱社找其好友,不幸被茶娱社老板看中并留她在此工作,因“盈盈”不同意而将其扣留,“盈盈”打电话向其男友马鹏飞求救。当日晚上9时许,犯罪嫌疑人马鹏飞纠集郑强生、刘西彦、王欢平、杨宝成、王纯、郭涛等人,携带木棍、砍刀等工具,驾车至该茶娱社解救其女友。除郑强生以外的人员进入茶社后,马鹏飞持木棍对与“盈盈”在一起的被害人崔红军、闫超进行殴打,其他人员也殴打茶娱社内的人员,后将该社服务员吴东强、蔡东青、赵宝强强行带至河间市黎民居乡保住村西北侧子牙新河南侧堤岸,对蔡东青、赵宝强、吴东强进行殴打。被害人崔红军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闫超损伤程度为轻伤;蔡东青、吴东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K县公安机关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立案侦查,将马鹏飞、郑强生等人抓捕归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共犯并具有致死情节将其移送至X市检察院。

二、代理经过

康君元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多年的经验以及敏锐的洞察力,他意识到本案的严重性,遂决定在公安侦查阶段提前介入。通过第一次会见和初步阅卷后,康律师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这些疑点关系当事人重大权益,康君元律师不敢懈怠,立刻基于疑点展开了接下来的调查工作。

康君元律师将厚厚的案卷分门别类的整理出来,制成上百页的一览表对同一证人不同证言之间、不同证人之间以及不同证据之间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寻找着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以及客观行为的依据。通过不间断的紧张工作,康君元律师发现了本案的突破口。接下来,康君元律师又反复会见犯罪嫌疑人,大量调查取证,核查相关情节。哪怕一点点细节都不放过。通过艰辛的工作,在案件移送到X市检察院不久,康君元律师的调查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康君元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马鹏飞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郑强生等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据此,康君元律师马不停蹄,立即奔赴X市检察院。这时的X市检察院正在讨论着本案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还未有一个准确的定论。而康君元律师的到来,使得案件的讨论明确了方向。经过康君元律师有理有据的分析,公诉机关采纳了康君元律师的意见,遂以犯寻衅滋事罪为由将犯罪嫌疑人郑强生提起公诉。

三、本案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

犯罪嫌疑人郑强生在马鹏飞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是如何论证其不符合共犯理论的?该实行过限行为到底如何界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共同犯罪故意是主观要件,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共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各共同犯罪人只要通过意思联络,把个人意志联结起来,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将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有着内在联系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应对共同犯罪后果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本案中,马鹏飞纠集郑强生、刘西彦、王欢平、杨宝成、王纯、郭涛等人主要目的是解救其女友“盈盈”,若称得上犯罪故意也仅限于此。但进入茶社后,马鹏飞持木棍对与“盈盈”在一起的被害人崔红军、闫超进行殴打并致被害人崔红军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闫超轻伤,蔡东青、吴东强轻微伤损伤。马鹏飞的个人行为明显超出了所谓的共同犯罪故意,应为实行过限行为。

根据刑法中的“实行过限”理论,“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由实行犯实施的某种超出共同犯罪已谋议之罪范围的犯罪行为,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因而不能成立共犯。因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其他共犯者对过限行为不具有罪过,因此,某一共犯者的过限行为与所有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他共同犯罪人也就不具备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所以,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实行该行为的犯罪人单独承担。

四、办理结果

X市检察院在讨论过后,最终采纳了康君元律师的意见,对马鹏飞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对郑强生等人则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五、案件评析

关于本案进行的实体辩护,通过适用法律的罪名辩护,趋轻而避重,达到了阻却指控重罪无法成立的目的,同时疏堵结合,抛出了一个显然轻得多指控外的罪名,引导办案机关朝着有利于被告人方向定罪量刑,颇有新颖独特之处,值得借鉴。在此不再过多赘述。这里着重评析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师如何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思维和律师思维去更好维护当事人利益?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各阶层的齐心协力,尤其是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坚贞执着地努力,诚如陈有西律师所言,“法治的进步不能靠恩赐,也不能靠机遇,它是深思熟虑的行动和顽强不息的奋争,是推动法治建设的是一次次理性负责的公民运动,律师在这样的运动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大国崛起靠经济,长久维持靠法律”,律师办理案件不仅要具有法律思维,更要有律师的思维,即以一切合法并适当的方式去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权益,始终竭尽全力地帮助委托人实现其合法利益。本书中的李春兴案如此、牛远案如此、刘志连案如此,郑强生案也是如此,不仅从判决结果上来看,仅从辩护过程上来看,这些案件也是一次次律师秉持法治理想进行成功辩护的过程,一个个律师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思维和律师思维去更好服务客户利益的经典案例。

具体而言,法律思维体现在,从外在形式上重程序思维;从内在结构上重依据思维;从内容材料上重证据思维;从思考方向上重逆向思维。律师思维则是基于深刻体会法律思维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和总结,主要是律师地位不高、律师角色无常、律师倾向恒存、律师服务至上等思维。如何从心理素质到操作能力,从口语表达到文笔训练,从案件代理到营销推广等方面全方位提高自己;如何在特定的案件中树立全局意识,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不论是否代理、辩护的全部阶段,都要对全案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了解不同阶段的办案思路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状况,兼顾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统筹全局,争取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当下在刑事辩护过程中需要尤为关注的思维和能力。

(二)如何秉承公正、依法辩护、依法审判,使法治的阳光普照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上?

实事求是的讲,替一位道德上的完人做辩护,因为存乎其心,自然能发之于外,作为辩护人我们往往不用有太多的顾虑和担忧,可以理直气壮地以法治的精神出发从实体、证据和程序等多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审视;但是面对一个道德上有瑕疵、法律上或许也将遭到惩罚的人,我们如何在合情合法又合理的前提下,恪尽职守而又高水平地完成辩护任务,这其间关涉的就不仅仅只是个人业务水平,更有职业操守、职业追求以及法治理想层面的问题。

诚如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所言,“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我们所面对的被告人或许是白璧无瑕的被冤枉者,也可能是恶迹斑斑的惯犯,但法律职业要求我们在代理案件时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过多的道德考量和评判,我们所要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重视程序、重视依据、重视证据,以一副严谨负责的态度去尽心竭力地维护作为一个公民——哪怕是将被处以极刑的犯罪公民——所具有的“人”的基本权利,这不仅是在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观,更是在以实际行动推动和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从“错杀与错放”的法经济学角度比较而言,错放是犯了一组错误,即把不该放的人给放了;而错杀则犯了两组错误,即把不该杀的人给杀了,也把不该放的人给放了。“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革命性的理念应该成为全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致共识和不懈追求。公民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公民、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他们丧失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注意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任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死的犯罪分子,也应该依法“可杀而不可辱”,应当切实保障其人权。

程序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打黑除恶不能忽视程序正义、办理经济犯罪不能无视证据事实。律师难以会见当事人、案卷不允许复印、行政力量介入干预司法等不同程度地存在,伤害的不仅仅是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摧毁的更是建立法治社会最起码的社会规则。作为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者的辩护人,我们不仅应该明白这些道理,更应该以自己的点滴行动去推动和促进法治社会的更快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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