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8年×月×日13时40分,被告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中山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行行驶至中山路与地道桥口100米时,与正常行驶的原告杜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月×日,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区交警大队作出第130104420180005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该原告委托关强律师代理该案一审。
二、代理意见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毁的严重后果,给原告身心带来了巨大创伤,经济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依法应予赔偿。
三、判决结果
支持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裁判文书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桥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原因是被告刘某某逆向行驶,刘某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即使公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路是断头路,非机动车应当通过过街天桥或绕路至正常行驶方向,而不应逆向行驶。2011年事故发生路段是不是在道路北侧设立了由西向东行驶的非机动车道与2018年发生事故时的道路状况也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桥西交警大队对事故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5××××.53元。
五、案例评析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侵权造成原告伤害,依法应予赔偿。
六、结语和建议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思,达到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七、原创作者联系方式
关强律师:13582150323
执业机构: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河北·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06号中环商务22层。
邮政编码:05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