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囹圄苦度日 浴火重生万世春——李春兴涉嫌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21-08-15参与律师:康君元

本案一波三折,历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从被控故意杀人、两次被判处死刑到终获无罪释放,羁押915天的64岁老人经历了“生死两重天”。本案辩护人将看似环环相扣的有罪证据各个击破,最终铸成了“枪下留人”无罪辩护成功的经典案例。

一、办理结果和影响

本案经过辩护人两年半的三次辩护和两次代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宣告被告人无罪,并给予被告人国家赔偿。本案宣告无罪后,引起全国轰动,包括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中国青年报等全国富有影响力的媒体进行了广泛关注和报道。本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优秀法律援助案例之一,康君元律师也因此获选为2005年度“感动省城”十大人物之一,被中央电视台推荐为2006年度“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候选人。该案的成功辩护对实践“疑罪从无”的先进司法理念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案情介绍

2003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春兴看到原村支部书记李春义家的羊啃了自家枣树很生气,便找李春义理论,不想李春义不仅不认错,反而态度非常蛮横,可是又惹不起李春义。当晚被告人李春兴余怒未消,越想越气,于是翻身下床,找一把斧子来到李春义的枣树地里,砍毁了李春义家的四棵枣树。

6月6日傍晚,被告人李春兴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回到村里,想到原支部书记李春义竟然还要整自己,于是更加生气。便到现任村支部书记、治保主任等人家里搜集原支部书记在任时涉嫌违法乱纪的材料准备检举揭发他。就在当晚十二时许,现任村支部书记李树行在看护晾在别人家的宅基地上刚收获的麦子时遇害。

公安机关立案后,很快就锁定被告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对被告人采取了人身强制措施,三天之后终于获取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根据被告人口供,公安机关认定了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事实,此后侦结本案移送C市检察院审查起诉,C市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事实顺利将本案起诉至C市人民法院。根据C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C市人民法院照单全收,2003年10月17日,河北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沧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支持了C市检察院的全部指控意见,从而认定:

2003年6月6日,被告人砍了原村支部书记李春义的枣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怀疑是现任村支书李树行报的案,又想起自己和现任村支书的矛盾,便产生了杀害李树行之念。当晚12时许,被告人李春兴来到本村李树行的新房处,找到了正在露天看麦子的李树行,见李树行正熟睡在屋檐下的阳台上,即随手拿起一根木棍,朝正在熟睡的李树行头部猛砸了一棍,致被害人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底骨折、颅内出血,颅内压升高,压迫抑制生命中枢而死亡。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春兴实施杀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春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700元。  

三、辩护经过

(一)第一次援助

被告人李春兴不服C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4年2月24日,康君元律师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被告人提供二审法律援助。

康君元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第一次会见和初步阅卷后,感觉此案案情蹊跷,极有可能是冤案,并向主审法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还未详细阅卷的法官对康君元律师的看法不置可否。人命关天,康君元律师不敢懈怠,争分夺秒地展开了接下来的辩护工作。

康君元律师将厚厚的案卷分门别类的整理出来,制成上百页的一览表对同一证人不同证言之间、不同证人之间以及不同证据之间进行比较。通过没日没夜的紧张工作,康君元律师发现了看似严谨的一审判决存在着惊人的破绽。接下来,康君元律师又反复会见被告人,调取大量证据,核查相关案情,哪怕一点点细节都不放过。

譬如说被告人供述作案时天色状况的情节,康君元律师推算出案发当时是2003年农历5月初七,康君元律师在初七晚上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数次在户外观察,发现作案当时应该是上弦月,被告人背光作案,加之视力很差,不可能看到他在公安机关描述的作案情形,因此,康君元律师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提出了怀疑。康君元律师在调查当中听说,被害人被害现场不远处拴着一条生性灵敏的黑贝狗,陌生人从附近经过都会引起它非常警觉的吠叫。康君元律师几次到现场调查,发现果然如此。据此分析推理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被告人与黑贝狗的主人很少来往。但是案发当晚,根据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情形,被告人作案势必会在夜深人静时发出很大声响,惊动黑贝狗的,但案发晚上却没有任何人听到黑贝狗有任何异常反应。

通过艰辛的工作,康君元律师无罪辩护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譬如说,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罪主要是采信了被告人部分承认犯罪的供述,被告人声称有罪供述是情不得已,是侦查机关长时间不让睡觉——变相刑讯逼供的结果,但没有证据证实这一点。康君元律师通过对被告人几次讯问记录的时间、地点和讯问人对比分析,发现被告人被询问时大部分是在深夜正常休息时间进行的,而且间隔时间很短,中间轮换讯问人,最后三次有罪供述都是在公安机关一天供述的,且记录的被询问的时间几乎占去了被告人全天时间,而被告人第二天被移送到看守所后即开始翻供,大呼冤枉。据此,康君元律师提出以上发现讯问被告人的情形与被告人后来解释当时有罪陈述的原因相印证,从而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证据的效力提出了有力质疑。

此外,康君元律师对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逐个排查,不放过任何一个蛛丝马迹,譬如说,本案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姿势,打击次数,打击部位,凶器木棍的特征和位置,康君元律师反复调查推演,对比分析,发现被告人李春兴的有罪供述与尸检报告、现场勘察笔录等关键证据严重矛盾,从而动摇了一审认定的被告人实施犯罪事实的基础,通过进一步调查,康君元律师发现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近年来相当不错,不存在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同时案发晚上,被告人一直和老伴儿和小孙子在一个床上休息没有出门,不具备作案时间。在扎扎实实证据的基础上,康君元律师出具了严谨完整、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意见,引起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2004年5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冀刑一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书,以本案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第二次援助

本案发回重审后,家境贫寒的被告人家属再次找到康君元律师请求援助。康君元律师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被告人的请求,在发回重审的一审当中,再次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在发回重审的一审当中,康君元律师丝毫不敢懈怠,不放过案件当中新发现的任何一个细节,并又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反复推演模拟作案状况。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当中,面对一审审判人员的不适审判行为及公诉人的不恰当的讯问方式,康君元律师当庭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护,有理有节的捍卫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辩论阶段,康君元律师步步为营,慷慨陈词,再次发表了客观严谨的无罪辩护意见,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遗憾的是,C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康君元律师的辩护意见,再次判决被告人李春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700元。

(三)第三次援助

被告人李春兴再次被判处死刑后,濒临绝望。康君元律师一方面积极鼓励帮助被告人提起上诉,承诺将为被告人争取权利到最后一息,即使被告人被冤到最终要执行死刑,那么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分钟也决不放弃,也要为之呼号奔走,唤起了被告人对生的希望;另外一方面康君元律师积极为被告人寻求法律援助,主动向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请缨,2004年9月13日获准再一次向被告人提供二审法律援助。

这一次临危请命后,康君元律师更加勤谨。不仅进一步夯实了本案无罪辩护的意见,而且就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卷宗证据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细致的比较。康君元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仅再次引起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而且向主办人员呈交了详尽的对比表,致使一审错误的事实认定一目了然。康君元律师的努力引起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05年7月12日,在扎扎实实准备,案情已了然于胸的基础上,康君元律师利用这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春兴的机会,发表了流畅的、严谨的无罪辩护意见。

经过康君元律师的不懈努力和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康君元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终于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信。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冀刑一终字第7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C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沧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告李春兴无罪。李春兴于当日晚上从C市X县看守所释放。

(四)第四次援助

12月8日,康君元律师又一次来到C市,再一次为李春兴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正式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后帮李春兴申请到了全额国家赔偿。

四、本案焦点

庭审当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焦点进行:

(一)本案是否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条

控方认为:本案已经构成了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条,有被告人李春兴砍毁李春义枣树的证明,现场勘察笔录、凶器木棍上的血的血型与被害人一致的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春兴的供述与现场完全吻合等,这些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

辩方认为:本案除了被告人部分口供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告人砍毁原村支部书记枣树与本案被害人遇害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现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而且,案发后,被告人曾经和人到现场看过大约20分钟,回忆起当时现场并不困难,但不能因为被告人供述的与遭到严重破坏的现场相一致,就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本案行为。其他证据与指控被告人李春兴杀人犯罪不具有关联性。

(二)本案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动机

控方认为: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曾经有过矛盾,被告人也供述了近三十年前他们两家发生过严重冲突;而且大约案发前四、五年被告人曾向别人表示过要弄死被害人想法;案发前被告人因砍李春义枣树被公安机关传唤便怀疑是被害人报案,于是决定杀死被害人,所以被告人李春兴具有本案犯罪动机。

辩方认为:本案被告人不具备杀害被害人犯罪动机,尽管两家曾经发生过矛盾,但时代已经久远,丝毫都没影响到两家后来的关系发展,案发前两家还关系不错,相互帮忙,卷宗证据足可证明这一事实。有人证明案发前大约四、五年被告人曾经说过想弄死被害人,但是与证明以上内容的人一同在场的另外一个证人却否定以上事实,该证据不足为凭。至于被告人因砍枣树被公安机关传唤一事,被告人从来都没有怀疑过是被害人李树行报的案,案卷当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一事实。

(三)被告人承认犯罪部分口供的效力

控方认为:被告人承认犯罪的口供是真实的,而且与案发现场相一致,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机关在审讯被告人时,严格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或者变相的刑讯逼供,被告人翻供没有合理的解释,应视为其认罪态度不好,从重处罚。

辩方认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做出的有罪供述是变相刑讯逼供——长时间不让睡觉的结果,而且公诉人也不能证明审讯被告人过程当中严格依法办案,不能证明没有使用变相的刑讯逼供的方式。通过证据卷对比分析,被告人受到了轮番审讯(因为讯问人经常更换),而且有罪供述都是在公安局羁押时期几乎一天之内做出的,当被告人被送到看守所后马上就翻供并坚持到了最后无罪释放。同时,没有其他证据与该口供相印证,因此,该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案件评析

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辩护人紧紧抓住了本案是否除了被告人供述还有其他的证据与被告人口供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从而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体辩护。辩护人通过大量调查取证、无数次会见被告人,通过被告人口供、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反复对比、调查试验等手段,从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被告人口供效力等方面入手,包括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自然环境、作案后的凶械丢弃位置以及口供形成的时间等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在看似严谨的证据链条中间,发现了严重破绽,撕开证据之间裂口,进一步发现证据之间或同一证人先后证言之间存在致命的破绽和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线索,同时对被告人口供提出了有力的质疑,各个击破,直至从根本上瓦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使被冤押两年半的被告人终于无罪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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