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1-10-08参与律师:康君元 |

一、案例介绍

      甲公司主要从事动物饲料添加剂的研究与开发销售,公司股东A和B要求公司完整的提供自公司成立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等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账簿、公司成立后的所有合同、协议和会计原始凭证供李玉荣、史志智、温莉娟、徐波及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甲公司拒绝提供以上材料。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股东A和股东B的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依照我国的会计制度,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三类内容不同的财务资料,在这三类财务资料中,原始会计凭证往往记载和反映着公司的重要商业信息,直接关乎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他人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此外甲公司认为,股东A和股东B也在其他公司工作,其他公司的业务与甲公司基本一致,提供会计凭证将损害甲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甲公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住所地提供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账簿、会计原始凭证供李玉荣、史志智、温莉娟、徐波查阅,包括在股东A和股东B在场的情况下,由其委托的专业人员辅助进行;二、驳回股东A和股东B的其他诉讼请求。甲公司上诉后又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分析

      为激励股东投资、维持公司运转、平衡股东之间利益,法律应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对于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也可以复制,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以没有不正当目的、并不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前提。该案中甲公司与股东在其他公司也拥有股权,但经营范围的部分相同也不能当然等同于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因此该案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型账簿”。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金牧公司主张会计凭证不应该被查阅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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